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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5]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5]112号 2005年6月24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字[2005]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每单元58元/人。其中执业医师(18门课程,分4个单元)232元/人;助理执业医师(两个单元)116元/人。

  二、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两单元考试改为三站式面对面考试和微机考试后,其考务费标准调整为180元/人。

  三、“报名费”、“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和注册费以及上缴分成比例,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实行“票款分离”,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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