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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05-09-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2005年9月15日

  为了维护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第一条 省 、市(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第二条 监测范围为黑龙江省境内的媒体(含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印刷品、路牌、灯箱等户外媒体和电影院、店堂广告等其他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通过对本辖区内各种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建立起严密的监测网络,实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定期发布制度。

  第三条 省、市(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明确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第四条 坚持日常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第五条 在监测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要按照国家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认真核实,确定其违法原因,认真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于2日内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并抄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抄报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由市(地)局统一报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第六条 加强同当地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第七条 及时跟踪监控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后的发布情况。

  第八条 从2005年9月起,报送《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各市 (地)局与次月10日前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报表以电子文本方式上报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由省局将全省《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进行汇总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表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漏报。

  第九条 各市、(地) 每个季度要对所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情况(包括品种、违法原因、发布时间、处理结果、处理后是否发布等)监测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别以正式报告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第十条 省局年终要对各市(地)局的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总结,结果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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