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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的几点意见

发布日期

2004-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的几点意见
2004年11月5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
  2003年12月8日上海雷允上北区药业股份公司欧凯药房发生营业员错将10瓶外包装相似的“强的松”(醋酸泼尼松片)当成“优降糖”出售事件以来,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又多次发生了类似事件。如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同天药房错将外包装相似的“已烯雌酚”当成“强的松”出售,上海国大曙光药房有限公司错将名称相似的“赛乐特”当成“赛特赞”出售。这给消费者的用药带来了较大隐患。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经研究,我局重申强化管理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摆放管理
  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对于外包装或名称相似的药品,更应分开陈列。
  二、严格处方审核工作
  零售药店销售已明确为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注射剂、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已明确为非处方药的除外)、经安全性、有效性调研评估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如“万艾可”)、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含广防己、青木香、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的,必须索取执业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做好销售记录。销售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时,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顾客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营业员在审核、调配处方时,应仔细核对所调剂药品的品名、规格,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以免差错发生。
  三、增强营业员的责任心
  要加强管理,严把售药、发药全过程的质量关,教育员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售药、发药的核对工作,防止和避免发错药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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