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2年9月12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2012年全省中秋、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省各族群众的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喜迎党的十八大的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13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秋、国庆期间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特殊时段。2012年“两节”与以往相比更具特殊性。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针对中秋、国庆节期间人群聚集、流动人口多、市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周密部署,落实具体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并深入查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环节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确保节日期间公众食品安全。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景区、大排档、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等承办节日聚餐活动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台账、食品的贮存、加工、熟食卤味、违禁生食水产品、餐饮具消毒、食品添加剂存放与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做好农村自办酒席户及“农家乐”经营户食品安全宣传和指导工作,督促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严禁乱排乱放;要加大对乳制品、熟肉制品、酒类、调味品等“两节”期间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查频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落实责任,风险自查。
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树立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的岗前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行为,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项经营,违规采购、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四、加强应急,有效应对。
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应迅速核实、立即查处、及时反馈。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安排专人进行舆情分析,对于舆情反映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开机,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乡镇、旅游景点,宣传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深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餐饮单位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