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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1

发文字号

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

2017年8月1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30号),我委在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社区卫生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考核要求,对评价指标进行了更新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改革与发展。现就开展2016年度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医生服务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区级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分为两部分,每类指标分一、二、三级指标。本评价指标为市级卫生计生委遴选的关键指标,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设计增加评价项目。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区级)是市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区级社区卫生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资源投入指标、健康管理指标。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机构)是区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服务维度、管理维度、模式维度、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评价主体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层面综合评价的主体。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区级层面评价,并对区级组织的机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接受考核。
  (三)评价方法
  采取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委托第三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评价。
  评价周期为一年,即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价,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评价结果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模板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一)6月30日前,各区开展区内评价,报送区级评价自评报告及指标数据电子版,并根据本辖区内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全国“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遴选要求和报送材料见附件4、5),浦东新区报送5家、其他区各报送3家,逾期视作放弃推荐。
  (二)7月1日至7月9日,市卫生计生委开展机构评价数据初步汇总分析及复核工作。
  (三)7月10日至7月20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市级评价,并对区级推荐上报的全国“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候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评审。
  (四)7月31日前,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市级评价结果和区级选送名单,经选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推荐名单。
  (五)8月至9月,市卫生计生委梳理16区和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评价总体情况,并撰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报告(2016)》。

  五、结果应用
  秉承“一次评价,多重应用”的原则,对本次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的“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整合,利用本次评价结果,实现综合评价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等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多重应用。
  (一)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1.对区级综合评价结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项指标评价结果进行排名。
  2.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分配因素之一。
  3.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每年度市政府对区政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4.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算安排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
  (二)能力提升工程结果应用
  结合各区推荐的全国“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根据本次综合评价的结果,按照国家分配名额进行择优后,将候选单位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复核后,列为全国“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为综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技术支持,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综合评价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规范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效能。
  (四)附件1、2为具体的指标填报模板,请各区自行下载指标填报模板电子版(电子邮箱:jicengchu666@126.com,密码:jcc123)。

  联 系 人:钟姮
  电 话:23117876
  电子邮箱:shsqw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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