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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出国旅游人员关于寨卡病毒感染的健康提示

发布日期

2016-02-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4

颁发部门

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正文内容

给予出国旅游人员关于寨卡病毒感染的健康提示

2016年2月24日

  2016年2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宣布,新生儿小头症和其他神经系统病变在巴西密集出现,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15年5月以来,寨卡病毒病在南美洲、非洲、东南亚和太平洋岛国等国家和地区流行、传播,并且该病毒传播的地理分布在不断扩大。市旅游委联合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给予各公司出国旅游人员以下健康提示:

  一、 出境健康提示
  建议前往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的旅游人员,在出境之前,应当咨询当地的卫生部门、检验检疫或旅游部门,尽可能了解当地寨卡病毒感染流行情况、寨卡病毒相关医学知识、以及国际旅行建议。由于寨卡病毒感染可能导致少数人出现神经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并发症,孕妇感染后可能会导致新生儿小头畸形,建议孕妇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尽量避免前往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或地区。
  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电话:010-64530058、010-64590711;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电话:010-64274240;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咨询电话:010-85157103。
  旅游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防止蚊虫叮咬。措施有使用驱虫剂;穿戴尽可能覆盖身体各部位的衣服,而且最好是浅色衣服;采用纱网、门窗紧闭等物理屏障;蚊帐内睡觉。另外较为重要的是将水桶、花盆或者汽车轮胎等可能蓄水的容器实施排空、保持清洁或者加以覆盖,从而去除可使蚊虫滋生的环境。境外期间如有发热、皮疹、结膜炎、肌肉和关节痛、全身乏力以及头痛等症状,应立即就医。

  三、入境健康提示
  旅游人员从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回国,入境时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立即、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
  来自有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的人员回国后应注意做好自身的医学观察,两周内如有上述症状要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去过上述地区的旅行史、蚊虫叮咬史,以便早期明确诊断。

  四、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
  截至2016年2月22日寨卡病毒感染流行国家或地区有: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法属圣马丁、巴拉圭、巴巴多斯、玻利维亚、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海地、苏里南、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拿马、波多黎各、尼加拉瓜、委内瑞拉、库拉索岛、多米尼加、瓜德罗普、美属维京群岛、哥斯达黎加、牙买加、佛得角、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新咯里多尼亚、斐济、瓦努阿图、美属萨摩亚、汤加、东部群岛、库克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马尔代夫、泰国。

  五、寨卡病毒感染简介
  (一)病原学。
  寨卡病毒属黄病毒科黄病毒属。寨卡病毒的抵抗力不详,但黄病毒属的病毒一般不耐酸、不耐热,60℃30分钟可灭活,70%乙醇、1%次氯酸钠、脂溶剂、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及紫外照射均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和传播媒介
  (1)传染源: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感染寨卡病毒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是该病的可能传染源。
  (2)传播媒介:埃及伊蚊为寨卡病毒主要传播媒介,白纹伊蚊、非洲伊蚊、黄头伊蚊等多种伊蚊属蚊虫也可能传播该病毒。
  2.传播途径
  蚊媒传播为寨卡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另外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传播也有导致寨卡病毒感染的报道。
  3.人群易感性
  包括孕妇在内的各类人群对寨卡病毒普遍易感。曾感染过寨卡病毒的人可能对再次感染具有免疫力。
  4.潜伏期和传染期
  (1)潜伏期:目前该病的潜伏期尚不清楚,有限资料提示可能为3~12天。
  (2)传染期:患者的传染期尚不清楚,有研究表明患者早期产生病毒血症,并具备传染性。
  5.发病季节特点
  发病季节与当地的媒介伊蚊季节消长有关,疫情高峰多出现在夏秋季。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寨卡病毒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病。
  (三)临床表现。
  临床症状包括发热、皮疹(多为斑丘疹)、关节痛、肌肉痛、结膜炎等。感染寨卡病毒后,约80%的人为隐性感染,仅有20%的人出现上述临床症状,一般持续2-7天后自愈,重症和死亡病例少见。
  寨卡病毒感染可能导致少数人出现神经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并发症,孕妇感染后可能会导致新生儿小头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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