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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5

发文字号

黑卫科教发[2016]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3-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黑卫科教发[2016]64号

2016年3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2015年度学分审验时限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按照统一的excel表格填报。

  四、学分审验机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存档备查。

  五、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审验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

  六、学分审验时间和地点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学分审验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25日,地点: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南岗校区)培训科,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联系人:刘献群,联系电话:55666931,13796831755。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学分审验时间和地点由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和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并为做好2016年度周期学分审验做好准备。
  (二)各地各行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委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学分审验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一经送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不合格者,当年一律不再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学分年度审验者,过期一律不予补审。
  (三)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四)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可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INSWGR3URMMYGP55XF3SXP/)和“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NBTXT5DQN3UXV4LBN3UT675UM7XHPLUPMW4A/)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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