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感冒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1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本流感流行季防控工作,切实保护首都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流感防控工作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流感防控对于维护首都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区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密切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应对方案,落实宣传动员、免疫接种、监测预警、疫情处置等工作,切实降低人群暴发或流行风险,减少流感对人群健康危害和社会影响,推进健康北京建设。
二、科学严谨开展流感监测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开展病例报告。哨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7年版)》和《北京市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方案(2016年版)》方案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流感病原学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病例监测,保质保量完成样本采集、送检和信息报送,相关网络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样本检测和毒株上送。各区卫生计生委和监测单位要强化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能力建设,落实监测经费、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三、持续做好疫情预防处置
各区要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重点单位切实做好通风、消毒、宣传等各项预防措施,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规范开展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集中发热和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及时按程序进行报告。各区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7年版)》规范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及时有效指导疫情发生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杜绝病例带病上课。卫生计生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疫情发生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响应。社会培训机构要参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有序实施流感疫苗接种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继续为中小学生和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流感疫苗接种服务,并根据居民接种需求开展自费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不得擅自停诊。各医疗机构要在流感流行季前为本单位医务人员提供流感疫苗接种服务,特别是要做好感染科、呼吸科、儿科、ICU等重点科室医务人员疫苗接种工作,切实保护自身和患者健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积极向患者及家属(尤其是流感高危人群)科学推荐接种流感疫苗,提升公众接种意愿。
五、畅通流感诊疗服务渠道
各医疗机构要提前制定流感流行季救治应对预案,统筹调配感染科、儿科、呼吸科等重点科室医疗资源,做好局部流感疫情暴发、患者短时激增的应对准备工作,落实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及院内感染控制有关要求,规范预检分诊和院感控制,做好个人防护,并按照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切实对流感重症病例早期识别、诊断和救治能力,特别要做好抗病毒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储备,确保足量用药需求,保证诊疗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要求结合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患者病情,规范开展咨询疏导、病例筛查等工作,科学实施分级诊疗,合理分流患者。
五、及时研判疫情发布预警
市区疾控机构要及时关注国内外和我市流感疫情态势,及时分析流感监测数据,利用科学手段对流感流行水平进行早期预警,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疫情研判,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控中心要做好全市流感监测、防控技术支持和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研判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规范培训督促措施落实
各区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哨点医院及网络实验室等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提升疫情防控能力。要加强家庭签约医生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有慢性基础病老年人流感疫苗接种推荐和高危人群的流感预防、治疗及护理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加强集体单位的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排除防控隐患,确保措施落实。
七、加强健康宣教舆论引导
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通过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针对大众人群开展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个人的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针对孕妇、老年人、儿童和慢性病患者等高危人群,要以控制危险因素、减少危险行为、接种流感疫苗为宣传重点,从而降低疾病负担。此外,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传言,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