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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1

发文字号

川医保函〔2021〕203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双通道”药品定点治疗(供药)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切实落实我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双通道”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联合开展“双通道”药品定点治疗(供药)医疗机构用药检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双通道”药店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准入程序、监督管理等各项规定,并强化协议管理。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扩大定点供药药店范围,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三、主动公开“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地“双通道”定点认定医疗机构、治疗(供药)医疗机构、供药药店名称、地址等信息,方便参保人员查询。请各地填写四川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2),于12月24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机构信息有更新的请及时报告。我局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王兴榆

       电话:028-86522695

       邮箱:scyyglfwc@163.com

       附件1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四川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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