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和《“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提升中医医疗器械产业创新能力,更好地满足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特制定《关于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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