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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0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保发[2009]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0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食药监保发[2009]145号

2009年9月1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完成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一律延期到2009年12月31日;新办、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待与省有关部门研商后另行通知。

  二、突出重点,全面强化日常监管
  要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229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249号)精神,将化妆品违法添加激素、抗生素、防腐剂等行为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督企业按照批准(备案)的配方和工艺生产;要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作为监管重点,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覆盖率要达到100%;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妆品禁用物质、超限量使用化妆品限用物质和以各种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将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要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监测工作,主动收集信息,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将危害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行问责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市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造成监管缺失的,除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
  请各市于9月25日前,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报省局(见附件)。

  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24-316070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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