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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核同意湖南中烟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文字号

湘卫函[2007]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3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核同意湖南中烟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湘卫函[2007]162号)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

  你厂提交的《关于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请审核(备案)的请示》(零烟[2007]11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收悉。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组织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组对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编制的《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LYP-2007012)进行了审核。该项目存在磷化氢、氨气属高毒物品,尽管该项目产生磷化氢和氨气的烟叶熏蒸杀虫工艺已外包给专业单位,其熏蒸设备、药剂及相应防护设施均由外包单位自备,但你厂仍然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督促外包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护相关工作,对该项目可研报告中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作专项概算,并根据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氨气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磷化氢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演练。你厂对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按照预评价报告书的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改进。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价,做好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该项目竣工试运行前还须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此复。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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