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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09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械秘[2015]3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09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皖食药监械秘[2015]325号

2015年7月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要求,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请各市(县)局立即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

  该产品用于医疗机构眼科手术,目前有关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此不良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各市(县)局应当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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