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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百味盐业有限公司不予食盐批发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7

发文字号

闽经信函消费[2015]3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福建百味盐业有限公司不予食盐批发许可的通知

闽经信函消费[2015]346号

2015年6月17日

福建百味盐业有限公司: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关于自贸区内食盐批发业务,我委已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食盐批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消费[2015]282号)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仅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因此,我委决定不予你司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请你司收到本通知后即向省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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