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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等四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归并至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8-01-0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8]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等四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归并至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08]012号

2008年1月3日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

  你们“关于归并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部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四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归并至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注销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
  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本局流通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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