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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6-09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藏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7-01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2004年6月9日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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