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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颅痛宁颗粒在京销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5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09]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5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颅痛宁颗粒在京销售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9]134号

2009年9月25日

各分局:

  黑龙江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颅痛宁颗粒因在我市媒体上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我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通告,对颅痛宁颗粒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通告发布后,济仁药业有限公司按《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在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应媒体上发布了颅痛宁颗粒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同时出具已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向我局提交恢复销售的申请。

  经研究,现同意恢复颅痛宁颗粒(国药准字B20040012)在我市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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