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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0

发文字号

津卫中[2009]4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评选活动的通知

津卫中[2009]403号

2009年8月20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天津市2009年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要点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本辖区内社区中心(站)认真学习市卫生局《天津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建设标准》(津卫中[2008]417号)。对照《标准》积极申报。

  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中心(站)的申报工作。各中心(站)要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评选活动的通知》(津卫中[2008]450号)要求,认真填报《天津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达标中心(站)申报表》一式2份,由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于2009年8月28日前报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将于2009年10月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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