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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助产机构母乳喂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9

发文字号

津卫妇[2013]4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助产机构母乳喂养工作的通知

津卫妇[2013]492号

2013年9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针对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的对产妇母乳喂养指导不够、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母乳喂养工作,切实落实爱婴医院服务标准,促进母婴健康,现对加强医疗助产机构母乳喂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促进母乳喂养。各级医疗助产机构要制定落实促进母乳喂养的具体制度,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医务人员、孕产妇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母乳喂养意识,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

  二、加强政策和技术培训。各级医疗助产机构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的规定要求,对医务人员开展促进母乳喂养政策和技术的培训,确保母乳喂养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三、强化日常监管。市卫生局将各级医疗助产机构落实母乳喂养情况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标准,在全市产科年度校验中,对母乳喂养不合格单位延缓校验,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校验。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医疗助产机构母乳喂养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纳入年度妇幼工作考核。各级医疗助产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有效实施母乳喂养的各项措施,同时积极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促进自然分娩。

  四、严禁违规行为。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展示、推销和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在医院内张贴母乳代用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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