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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文字号

川卫办妇幼便函〔2021〕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相关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已公开发布,请及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后收文办理,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卫生健康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要求,《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卫发〔2017〕13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也分别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证照“多证合一”、医师专项技术执业资格审批权限下放等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批工作的衔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另行增设行政审批和变相审批。要将审批信息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就医,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做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助产机构名单。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
  二、促进服务方便可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下放,进一步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网络,科学合理布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源,不断满足群众妇幼健康服务需求。要广泛开展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的母婴安全相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着力提升孕产妇健康素养。住院分娩率较低的薄弱地区要采取协调住院分娩优惠政策、引导慈善捐款支持等措施,多途径促进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产前筛查(诊断)机构数和产前筛查率尚未达标的市(州)要主动加强辖区内产前筛查(诊断)机构规划和能力建设,指导和督促辖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产前筛查(诊断)资质,确保如期实现“十四五”时期产前筛查(诊断)体系建设目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准确掌握本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服务能力,为母婴保健技术专业人才流动提供便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的动态更新、维护和定期分析,省妇幼保健院要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平台”统计内容,促进全省信息报送的规范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并按时汇总上报。
  三、细化落实监管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落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范有序实施。要依法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内容纳入卫生健康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检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比例和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要加大抽查力度,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要逐步建立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控制及培训指导,探索推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的综合运用。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领域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将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作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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