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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2018年2月1日

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通过企业填报、系统智能比对和企业核对药品信息等程序,我们确定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拟对接结果。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至2018年2月5日(星期一) ,公示期5天。

  二、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拟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相关企业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公示需进一步核对信息的药品,相关企业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对,经核实确不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将不予对接;公示不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信息填写有误的药品,不再受理相关企业递交的材料。
  (二)根据政策规定,相关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7年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价格信息,如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和3)。
  (三)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2、4和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药品,暂不对接;经核实,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对接。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需实名递交情况说明,并如实反馈信息。
  (四)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
  材料递交地址: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服务大厅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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