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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18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3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6]2号

2016年2月18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管理规定,现就本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二、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低于附件价格标准的,按照附件价格标准执行。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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