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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6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妇幼[2015]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妇幼[2015]001号

2015年4月16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积极组织辖区妇幼保健所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管理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本市近期修订下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在本机构明显的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保管工作要求,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健落实保管工作要求。三、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组织辖区各签发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和“《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见《通知》的附件1、2),于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季报表报送至所属区县妇幼保健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于每年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区县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中心应于每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 日、11月10 日前完成上一季度季报表的汇总和审核工作,经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审核后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

  四、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尽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按要求组织辖区妇幼保健所和助产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通知》的附件3),并上报至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存档。同时,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尽快落实《通知》精神和《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妇幼保健所和相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和督导,并将培训和督导有关情况于2015年5月30日前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联系人:杨杪,联系电话:2311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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