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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床位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0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床位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9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近年来,省级财政加大投入,用于各医疗机构扩充床位资源,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床位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床位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下达的医疗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有效节约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床位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条  省级补助医疗机构床位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为新增床位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购置相关医疗设备等。

  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账或辅助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床位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为新增床位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为新增床位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遵循按工程质量、进度付款的原则。

  第七条 为新增床位而购置相关医疗设备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医疗机构不得支付床位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床位建设项目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确定的床位建设任务开展建设,对故意虚报新增床位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除据实核减省级补助资金外,还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床位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床位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床位建设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床位建设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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