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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津市场监管办[2014]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办[2014]37号

2014年8月22日

原食品药品监管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目前正值旅游旺季,个别企业和个人采取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强化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开展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专项治理。现就开展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地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严禁未经许可或在许可范围和地址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其标识、说明书、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凡发现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宣传和非法添加的,一律按照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的要求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宾馆、饭店、礼堂、会议中心、会馆、文体中心等会议场所和旅游部门的走访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安全消费常识、消费警示、非法宣传陷阱等内容的宣传力度,通过社区电子屏、健康扇及宣传册、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知识,广泛动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净化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环境,建立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

  各监管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付永杰, 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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