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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1

发文字号

医保办函〔2023〕1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3-01

颁发部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按照

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细管理、蹄疾步稳为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经济合理、方便可及的医药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一)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规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指导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促进价差公允合理,并统一采购周期;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偏高的品种要持续挤压价格水分,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偏低的品种,经充分竞争后形成新的中选价格。重点指导湖北牵头扩大中

成药省际联盟采购品种和区域范围,江西牵头开展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广东牵头开展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省际联盟采购。省级药品集采重点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的品种和未过评品种,从“填空”和“补缺”两个维度扩大集采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尚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集采的“空白”品种集采,鼓励对已有省份集采、价格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带量价格联动。到2023年底,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130种,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二)扎实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参照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价格专项调整的做法,优先调整与脊柱类耗材集采相关的手术价格。适时启动人工关节集采全国统一接续。聚焦心内科、骨科重点产品,指导更多省份推进吻合器、超声刀等普外科耗材集采,继续探索体外诊断试剂集采,各省份至少开展1批省级耗材集采。重点指导陕西牵头开展硬脑(脊)膜补片、疝修补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河南牵头开展神经外科等耗材省际联盟采购,安徽牵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采购。

二、提高集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创新完善集采规则。着眼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地方保护、区分内外资、关联性较小因素加分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做法。坚持带量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格局、企业生产供应、信用和履约情况、产品质量或临床认可度等因素完善采购规则,倡导多家中选。畅通对围标、串标行为的举报渠道,加大惩戒力度。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精准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防范通过批件转让等方式规避失信惩戒责任。

(四)着力提高报量准确性。运用历史采购量复核医疗机构报量,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的匹配度,对“用而不报”、刻意少报或接续采购报量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的,在报量阶段即要求整改或作出说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严格与报量挂钩,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

(五)强化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省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分析,通过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抓好督促整改,要将监测、通报和约谈提醒具体到医疗机构,并通过医疗机构传导至医务人员。国家医保局将定期通报各省份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对执行情况好、监管力度大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加强督导。优化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实施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对药品耗材集采降低的费用,在确保患者享受实惠的前提下,体现医院和医保共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建立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医药集中采购机构间集采品种供应保障的有效反馈机制,提升应对供应配送问题的灵敏度,及时采取加大供应调配、替补供应等措施,对不能按要求供应的企业,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发挥好带量采购对于稳预期的作用,探索提升短缺和易短缺等药品保供稳价水平。

三、加强药品价格综合治理

(七)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四川等6省(市)要做好首发价格受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等工作。探索稳慎有序扩大新批准上市药品进入医药采购市场的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覆盖范围,充分鼓励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公开合理定价,完善全周期价格管理监督。

(八)丰富用好医药价格治理制度工具。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对重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院药品耗材采购价格等开展常态化监测。探索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配合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强化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与应对处置。编制医药价格指数,拓展指数运用场景和支撑决策功能。做好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推动信用评价向生产企业穿透。配合有关部门查办重点案件,落实相应处置措施。针对涨价过快的品种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探索要素成本测量。

(九)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按要求做好新版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挂网工作,并加强日常监测和动态管理。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撤网信息在集采平台系统内部发布,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各省份要坚持守土有责,严防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改头换面”涨价行为。国家医保局将对重点品种溯源“首涨省份”,并指导有关省份完善制度。推进全国挂网价格信息共享,推动挂网药品价格省间查询,各省要对价格异常上涨、价格总体偏高或明显高于全国低价的情形,及时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

四、着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

(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唐山、苏州、厦门、赣州、乐山5个国家试点城市要监测首轮调价运行情况,持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阶段性评估,

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十一)常态化运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年度调价评估,以省为单位提交评估报告。符合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价格,优先将技术劳务价值占比 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调价方案中技术劳务价格为主的项目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60%以上,稳妥有序完成年

度调价工作。

(十二)着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编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分批发布中医外治、辅助生殖等学科项目规范立项指南。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鼓励高质量创新,对以设备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加强质量把关,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避免按照具有排他性、有碍公平竞争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持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

(十三)落实口腔种植综合治理措施。落地实施种植体系统集采结果,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四川医保局率先开展牙冠竞价挂网,其他省份及时跟进联动四川的牙冠挂网价。各省于2月底前出台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治理政策文件,于4月中旬前全面落实全流程调控目标。

(十四)加强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各地汇总梳理本区域内参与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名单、执行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4月底前在省、市医保部门官网长期公布。适时启动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对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开展检查。

六、优化医药价格治理能力支撑

(十五)提升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水平。常态化开展网采率测算,加强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测算,各地要按照测算方法下算一级,不断提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采率。强化招采子系统落地应用,做好系统轮调轮试,推进资质审核共享和结余留用等功能模块应用。开展数据专项治理,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数据质量。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线下采购的,应及时备案,将有关采购数据补充录入平台。强化公共服务,规范事项办理时限标准。出台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分析评估办法,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估。

(十六)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队伍建设。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交叉督导、区域交流等方式,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打造清正廉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队伍。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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