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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1

发文字号

闽卫监督函[2018]3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18]344号

2018年6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卫监督[2017]92号),现就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执法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明确各级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一)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同一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监督事项统一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执法。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监督事项均由属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执法。

  二、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一)形成监督执法合力。严格落实《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不良记录记分,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绩效考核等挂钩。监督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执业登记机关。
  (二)加强监督执法支撑。充分发挥协会、学会、质控中心、专家库作用,为解决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学术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推动监督执法透明。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和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公示,为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监督创造条件。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把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地区、单位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三、强化监督执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职责调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全覆盖。
  (二)抓好工作衔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职责调整期间内外衔接,不缺位、不越位,严格对照职责分工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梳理归类,理顺职责关系,及时调整工作任务和侧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开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执法,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规范执业。
  (三)提升执法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督查指导,推动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准入信息、服务信息、监督执法信息部门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智能监督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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