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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3号、第32号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4

发文字号

晋药监办函〔2021〕6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3号通告和第32号通告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对标示名称为“诺颜魔斑修护膜”和“瑞果茶籽宝宝山茶籽植萃茶清霜”等假冒化妆品,应自行下架、登记和停售。同时,要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开展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仍有经营的,要责令采取下架等风险管控措施;对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要严查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药监局。

       各市局要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督促经营企业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3号通告

       附件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2号通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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