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3]737号
2013年11月18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
《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规格式样如下:
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分机打、滚筒机打和手写三个版式,机打票据设置单联、二联及三联三种,滚筒机打票据设置单联一种,手写票据设置三联一种。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分机打和手写两个版式,手写票据设置为三联,机打票据设置二联、三联和四联三种。医疗票据各联次颜色及用途为: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为存根联、记账联及医保机构联,存根联红色墨色,记账联黑色墨色,医保机构联绿色墨色。机打票据联次设置为二联的,包括存根联和收据联,适用于已实现会计电算化,且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管理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机打票据为单联(收据联)的,适用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核销及收费信息等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手工票据适用于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层医疗机构或作应急备用。具体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
医疗收费票据票面上有关项目内容说明如下: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三、医疗收费票据填开要求
医疗收费票据要按照实际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规定项目如实填开,未发生的医疗项目不予填开。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按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滚筒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门诊收入项目。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发生的项目横向打印。同时,要按照发生的项目顺序打印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
住院医疗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住院收费。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发生的项目横向打印。相应明细项目按照上述发生的项目顺序通过附纸打印。
四、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时间规定
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自2014年1月1日启用。旧版“辽宁省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收据”、“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及“辽宁省急救医疗费收据”使用时限,三级医疗机构允许延用至2014年6月30日,其他医疗机构允许自延用至2014年底,过期禁止使用。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期限,但不得迟于本通知规定时限。
五、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印制管理
自2014年起,辽宁省医疗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的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承印。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
《办法》规定的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及时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确保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卫生及相关医疗机构须着手对现医疗收费电子化管理系统(票据开具系统)进行改版,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票据电子化改革,使医疗收费票据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附件:(略)
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式样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