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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衔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3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2017]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保办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衔接的通知

闽卫妇幼[2017]111号

2017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医保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7]72号)要求,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再实行财政补助。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期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期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按分娩日期计算),2017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

  二、做好项目结算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实际补助人数,与当地财政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结算。2017年,省级补助资金已通过闽财社指[2017]6号文预拨各地,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截止9月30日前本年度实际补助人数等相关信息,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级按标准进行上下级资金清算。

  三、完善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各地要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合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验,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住院分娩相关报销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制订。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水平,确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真正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调整前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水平不降低。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未参加医保或统筹区域外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要引导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住院分娩补助,鼓励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做好信息报送。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财政和医保部门需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衔接工作情况(包含2017年实际补助人数和金额、相关医保政策制定情况等)书面分别报送(加盖公章)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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