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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2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作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217号

2016年12月21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提供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目录及中标结果和挂网议价品种议价结果的函》(津卫药函[2016]458号,以下简称“中标结果”),结合医保药品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配合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根据中标结果,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招标目录及新纳入中标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公示评议范围(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局对中标结果进行梳理,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符合招标目录及医保支付范围外中标药品进行公示,并接受企业申诉。
  (二)组织专家评议(2017年1月上旬)。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专家评议范围,组织专家评议新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招标目录及新纳入中标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企业申诉。
  (三)发布执行文件(2017年1月底)。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并发布执行文件。
  (四)联动全国最低价(2017年2月起)。当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时,市人力社保局依据生产企业申请,按照全国最低价校正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监督,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示。
  (二)联动全国最低价。当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时,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报市人力社保局,并同意降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未按时申报或恶意不履行承诺的,纳入企业征信管理。
  (三)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生产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价格稳定,承诺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向本市所有定点服务机构正常供应。如存在恶意涨价、虚报价格或无故断货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
  (四)实行“互联网+”药品管理。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衔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生产企业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信息,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和专家评议通过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系统登陆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ZZC6M3RFZ6DGLS3GC/:8181/wsba
  现场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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