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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6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1]603号

2011年5月3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检查的重要意义
  从2000年开始,本市多次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虽然没有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但医药价格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举报呈增长趋势,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违法手段的专业性、技术性、混合性特点突出,检查难度不断加大。
  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落实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是具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必须深刻认识开展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二、检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中医局共同组织,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的重点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市、区县分别直查,市所选择部分单位重点督查的方式。按照统一安排、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尺度的原则进行组织。
  (三)检查时间。
  从4月开始至2012年3月结束。分为检查筹备、动员培训、检查取证、案件审理、工作总结、案件处理6个阶段。
  (四)重点检查单位确定。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直查的5所三级甲等医院及大型医疗机构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本市重点检查53所三级甲等医院及大型医疗机构。根据本市的医院分布及以往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单位以三级医院为主,市所直查10所医院,城区每区直查6所医院,远郊每区县直查4所医院。未被市、区县列为重点检查单位的三级甲等医院及大型医疗机构,由其先行自查、市物价检查所组织重点督查,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1.9月30日前完成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取证工作,并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2.10月31日前完成重点检查单位案件审理和案审会讨论,并提交《案件讨论记录》。
  3.11月10前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4.2012年3月底前完成退款、告知、处罚等工作,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凭证复印件。
  5.三级甲等医院及大型医疗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的报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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