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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4

发文字号

鲁质监认便字[2009]2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鲁质监认便字[2009]216号

2009年6月24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09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省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和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能力验证项目是酸值、过氧化值、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

  二、参加单位
  凡具备食用植物油中酸值、过氧化值、BHA和BHT相关检验能力,且已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其他检测机构自愿参加。对不按照规定参加的检测机构,省质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验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酸值、过氧化值、BHA和BHT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酸值和过氧化值检验能力验证参试指导书》(附件2-1)和《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BHA和BHT检验能力验证参试指导书》(附件2-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酸值和过氧化值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1)和《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BHA和BHT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2)(作业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和样品确认函随样品一同发放)。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四、时间安排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7月6日前将《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酸值、过氧化值、BHA和BHT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省质检院(然后邮寄原件),省质检院于7月14日将样品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各单位收到样品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09年食用植物油中酸值、过氧化值、BHA和BHT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并将确认函传真至省质检院,确认函原件随结果报告单邮寄。检测结果须于7月24日前上报省质检院,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结果,并在信封上注明“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省质检院须于8月24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交纳必要的费用,用于活动的组织、样品的制备、资料的印制和发放等。经核算,此次能力验证的费用合计800元(每个项目200元)。
  联系人:任雪梅、张喜琦
  电话:0531-89701893,89701881
  传真:0531-89701893
  地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邮编: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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