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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福建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服务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7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福建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服务范围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8]747号

2018年9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发[2013]11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2017年-2020年)〉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1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省卫生计生委决定新增成立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并对福建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服务范围进行重新确定和调整(具体见附件)。

  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国卫医发[2018]24号),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和共享计算机系统(简称COTRS)进行自动分配,严禁在COTRS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及获取工作,发现潜在捐献者时,应主动向服务本区域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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