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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9

发文字号

陕卫办疾发[2009]2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卫办疾发[2009]243号

2009年12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WHO建议,并在参考国外现有孕产妇人群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安全性资料的基础上,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现就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孕产妇列为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重点接种人群。妊娠各期均可进行接种。

  二、患有妊娠并发症及习惯性流产的孕妇,接种前可咨询妇产科医生。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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