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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1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以赣江新区为载体,先行先试,着力发挥绿色金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形成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和新途径,实现江西绿色崛起,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全面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力争3-5年内,通过聚集绿色金融机构、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构建起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探索形成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助力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提供中部示范样本。

  到2020年,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初具规模,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新区各项贷款增速,绿色信贷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高,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末,力争全省绿色信贷余额达3000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300亿元,绿色资产证券化规模快速提升;保险资金利用力争达300亿元以上,其中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不低于100亿元。

  二、具体措施

  (一)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1.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聚集。鼓励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进驻赣江新区,打造全牌照金融机构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赣江新区设立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他准金融机构。支持各金融机构在赣江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专营分支机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为绿色投融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创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参与绿色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设立绿色专营机构。支持设立绿色评级与认证、知识产权代理、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绿色金融支持重点。

  3.建立绿色产业重点项目库。加强与区域产业规划的衔接,明确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建立绿色产业重点项目库,实行“绿色清单”动态管理。大力支持赣江新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有机硅和现代轻纺等六大绿色主导产业产融结合。优先支持赣江新区绿色建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特色小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信息系统,定期遴选、认定和推荐项目,为其在信贷、发债、上市等方面提供服务。(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助推工业绿色发展。加大对全省工业绿色化改造工程、绿色产品培育工程、绿色工厂示范工程、绿色工业园区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钢铁、有色、水泥、焦炭、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支持航空、新型电子、智能装备、新能源、中医药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光伏应用产品、绿色墙体材料等绿色产品生产。支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绿色改造,力争建成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支持鄱阳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推进鄱阳湖流域重点城镇河湖水环境修复、水系连通、河湖整治、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垃圾收集转运等项目建设。支持共青城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一批碳中和示范工程。支持绿色有机农业基地建设,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及可追溯体系、气候品质评价体系。加大对战略储备林建设、珍稀树种保护与发展、森林质量提升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绿色信贷发展。

  6.积极发展绿色信贷。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绿色信贷指引》要求,从制度流程、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入手,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管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将业务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适当提高绿色信贷风险容忍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银行绿色信贷效果评估。探索建立银行绿色信贷评估机制,重点从绿色信贷的政策实施、机制建设、产品创新、支持效果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有效扩大绿色信贷投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绿色直接融资。

  8.发行绿色债券。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绿色收益支持证券、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绿色永续债等绿色债券,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绿色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融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绿色板块,引导绿色企业进行股权托管、质押融资、股权交易,扩大绿色企业融资渠道。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绿色板块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引导挂牌的绿色企业定期规范披露环境信息。鼓励优质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通过并购等资产运作方式实现兼并重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设立绿色基金。支持赣江新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设立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子基金。吸引中美绿色基金等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和各类绿色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充分依托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开展天使投资,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支持以绿色项目为核心的“双创”企业发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创新融资模式。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支持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垃圾处理、地下管网、轨道交通、清洁能源开发等项目,推广标准化绿色PPP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业务,拓宽融资渠道。(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创新担保方式。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产业担保基金、转贷基金,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质)押融资业务。探索使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作为担保增信方式,加紧研究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办法,构建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系统,推动环境权益作为合格抵(质)押物。(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13.加快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相关交易平台,支持设立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再生资源、金融资产、文化产权、中医药等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环境资产交易。积极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各类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发展碳金融、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规范整合地方林权交易市场、粮食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交易,丰富现代农业企业融资手段。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申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赣江新区林业碳汇、绿色减排项目碳储量评估、碳排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绿色保险创新发展。

  14.支持险资参与绿色产业发展。加强与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对接,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投资绿色环保项目,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海绵城市、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项目建设,为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在赣江新区打造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支持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巨灾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保险创新产品先行先试。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保监局、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创新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发挥专业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作用,推动设立江西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探索设立保险交易市场。支持设立符合绿色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后援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等经营性和功能性机构。指导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提高专业运营水平。(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17.优化绿色金融配套服务。打造“绿色支付工程”,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建设金融数据服务平台,引进各类数据管理、灾备维护、资金清算、咨询服务等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服务。支持总部机构在赣江新区建设数控中心和云技术数据中心。推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服务绿色金融发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工信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结合“信用江西”建设,搭建绿色金融信用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协调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与公共服务、征信机构三位一体的征信运行机制。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征信系统,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绿色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强化违约责任追究。(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绿色金融开放合作。

  19.开展绿色金融国内外合作。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提升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参与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等跨省区的合作平台发展,推广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自愿准则和经验做法,对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形成辐射带动作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绿色金融“引进来、走出去”。支持赣江新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依法依规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加强与国际绿色金融组织对接联络,开展绿色金融项目合作。支持境外基金、境外金融机构对江西绿色项目投资,引导国际资金投资省内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有条件的省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设立专营机构、创新国际业务。鼓励绿色产业企业利用外资银行银团贷款、直接贷款等境外资金。(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

  21.建立绿色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建立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企业清单,引导企业披露环保信息,建立健全重大环境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利用征信系统、商业银行风控体系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交易场所监管清算平台,加强对各绿色金融要素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提升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企业对绿色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和管控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压力测试。鼓励绿色产业企业通过担保和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建立完善区域金融稳定协作工作机制,形成风险防控合力。推动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注重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23.着力引进和培育金融高端人才。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人员培训和人力建设,培养一批金融复合型人才。依托国内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打造产学研一体化高端金融人才培训交流平台。组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家顾问团,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专业指导。(省政府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金融人才制度保障。制定实施绿色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优秀人才到赣江新区挂职交流。建立人才竞争机制,选人用人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省政府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25.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省财政统筹金融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绿色信贷进行贷款担保或贴息,对绿色债券认证费用、发行评估费用、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等给予费用补贴,根据对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评估结果,按年度进行专项奖励。赣江新区本级财政出台绿色金融优惠政策,从金融机构入驻、办公用房、人才、财政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赣江新区管委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对赣江新区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考核达标金融机构和三农事业部,按规定实施定向降准;优先对绿色金融机构承兑签发的汇票办理再贴现;加大赣江新区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持,引导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降低绿色金融融资成本;适时将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效果评估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广义信贷投放总量。(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江西银监局直接对赣江新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减少环节,实行行政许可集中审批,提升监管质效。支持赣江新区单位存款人不限于注册地或经营地,自主选择新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便利存款人根据自身需求及银行特色服务选择相应的开户银行。对赣江新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项目,优先受理,限时办结。(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机制

  28.加强绿色金融组织领导。成立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依法严格追责,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加强绿色金融行为监测,统一规范绿色信贷的统计标准和口径。协调建立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绿色指数、绿色评级等信息的绿色金融信息监测体系,统一绿色信息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绿色行业信息跟踪、归集和更新。探索对金融机构支持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纳入金融支持赣江新区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积极宣传研究绿色金融。组织召开绿色金融论坛(研讨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或专题讲座,为江西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智力支持。成立江西省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深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加强绿色金融课题研究,编制绿色金融发展年度报告,扩大绿色金融改革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普及绿色金融知识、推广绿色金融产品,提高企业、居民的绿色经营和消费意识。(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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