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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4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2]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洛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4

颁发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洛政办[2012]135号

2012年12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洛阳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认真落实河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并下发了《洛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县(市、区)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市辖区建立完善了市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地段医院)、村诊所(社区诊所)四级防痨网络,9个县(市)建立完善了县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防痨网络,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十年规划期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8125例,其中新涂阳肺结核患者17782例,涂阴肺结核患者20343例。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14697人,治愈率87.5%,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下降了60.1%,圆满实现了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下降50%的阶段性目标。
  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2010年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涂阳患病率及菌阳患病率三项指标与河南省平均水平相符,结核病仍是严重危害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如不尽快加以有效控制,未来数年内将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防控工作负担将更为沉重;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的覆盖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加强防治工作,以阻止结核病疫情随艾滋病流行而升高;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依法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万例;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各县(市、区)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各县(市、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力度,提高早期发现患者的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为肺结核可疑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管理,强化患者治疗效果。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开展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减少院内感染。
  (三)积极探索,扩大耐多药肺结核病诊疗覆盖面。各县(市、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职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要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完善机制,规范流动患者管理。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方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落实措施,减少双重感染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广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坚持做好结核病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研究,提供防治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攻关,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研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家、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政策和措施,力求实效,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做好防控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及时、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司法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的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要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质控指导、评估、医疗机构负责疫情报告、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所需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等必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对承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继续加大结核病诊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保管理工作力度。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市、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任务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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