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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3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3

颁发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92号

2011年6月23日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工作。
  (一)省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自行确定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审查、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向安监部门报告,必要时,安监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就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以及技术审查过程、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对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应按照权限划分,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应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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