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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6]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6]011号

2016年4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对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做到早期发现和诊断,及时治疗干预,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生命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所有助产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现将《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和《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关系到每个新生儿的健康,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按照《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和《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方案》的要求,加强筛查网络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质量控制,加强对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二、筛查使用的仪器应当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以保证和提高筛查工作质量,并逐步与国际水平接轨。

  三、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名单及划片范围等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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