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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1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2016]0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2016]002号

2016年12月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6年冬季儿科季节性疾病高发期相关医疗服务工作,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182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强化工作落实。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医疗机构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强化沟通与联动,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同应对突发情况。

  三、各单位要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季节性高峰医疗需求 提升儿科服务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2016]41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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