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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已办理商标许可是否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17

发文字号

闽质监食[2011]4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已办理商标许可是否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问题的批复

闽质监食[2011]421号

2011年8月17日

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来函收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规定,福建省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标识为沱牌及图形的产品,如不是由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不属于《实施细则》所指的委托加工,无需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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