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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7-14

发文字号

闽卫监督[2017]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卫监督[2017]92号

2017年7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法制办(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依法监督力度持续加大,依法执业水平逐步提升,为促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现行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难以适应全面依法行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改革和优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充分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建立名称规范、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势在必行。

  二、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资源
  (一)推进资源整合。各地应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机构和职责,综合设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承担,业务上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导。
  (二)完善执法体系。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加快建立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筑牢基层行政执法网底,推进乡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管,加强村(社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收集职能,构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卫生计生监督网络。上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培训指导等。开发区、经济区、高新区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辖区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三)明确执法职责。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考核评估、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配合做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村(居)计生专干兼任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负责做好辖区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公信力
  (一)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技术化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执法过程全纪录。大力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危害大的饮用水安全、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疗废物处置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进一步建立落实与公安、食药监、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做好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
  (三)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严厉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深入开展内部和层级执法稽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和案卷评查,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整合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对人口多、监督任务重的地区,要适当加强执法力量。通过内部调整、公开招聘等方式,招收具有公共卫生、预防医学、法学、中医药等背景的专业人才,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队伍。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卫生计生监督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计生监督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不得从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要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提升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创新队伍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培训工作途径,改进培训工作方法,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托国家网络培训平台,积极组织网络培训,每名在岗监督员按要求完成网络课程学时。通过开展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微课大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监督执法实践培训基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五、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保障
  (一)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性支出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执法设施建设。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建设项目,加大本级政府财政投入。对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做出整体规划,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和优先扶持项目,加大对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设备的建设投入。要规范监督执法和协管人员着装,同时配备必要的执法取证、快速检测等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推行职位分级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要求,在龙岩试点基础上,推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员职级评聘工作,构建奖惩并重的竞争激励机制,畅通卫生计生监督员晋升途径,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同财政、编办、法制办、人社、公务员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协调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配合衔接。要将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结果的运用,确保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结果真实、有效,客观反映卫生计生系统相关工作现状。
  (三)抓好监督检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加以解决。各市(县、区)要在2018年8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2019年3月底前改革落实到位。省直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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