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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25

发文字号

庆人社规[20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庆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7-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人社规[2016]2号

2016年7月25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经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5]1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
  (二)近一年未因违法、严重违规受过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的处罚;
  (三)达到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标准,得到社会认可,并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
  (四)配备适应医疗保险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与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功能;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并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四)大型设备清单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五)医技护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六)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执业药师、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四)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要求和程序
  (一)经办机构要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意向等因素,合理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增设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
  (二)经办机构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方案,并提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报范围、评估要求、评估时间、所需材料等;
  (三)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择优定点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医药机构的资质、等级、硬件配置和综合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从受理申请至评估公示,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定点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9号)规定,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第七条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可根据违约情节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暂停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估。

  第八条 对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当年服务协议,并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估。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生育保险及异地就医的定点医药机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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