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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1

发文字号

晋价检字[2012]2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1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价检字[2012]279号

2012年9月11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去年以来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系统的检查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表现在有的市县还没有对所有的医院进行检查,有的市县对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大型医疗设备监管方面检查的不够等。为此,根据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各市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深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我省检查工作的安排,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检查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包括个体医疗机构,迅速开展检查,不留死角。

  二、对已经检查过的单位组织回头看
  各市对已经检查过单位和检查出的问题,可以采取被查单位自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确保检查结果得以落实。

  三、开展督查工作
  近期,由省物价局组织监察室、收费处、检查分局等有关人员参加,分别组成若干个督查组,由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分赴各市开展督查工作。各市也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县市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各组上报督查报告。

  四、继续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物价部门对已检查未处理的案件,要在九月底前处理完毕。对在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改正的问题,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一律处以五倍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开处理。对执行政策好的、整改彻底的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分别报送1-2个案例。

  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廉政纪律规定
  各级价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省纪检委《深入开展整治吃拿卡要问题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的有关廉政规定和价检分局“创优发展环境、抵制吃拿卡要”公开承诺。确保所有价格执法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各级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树立价格执法人员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各市在十月底前,将此次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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