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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31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4]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3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4]20号

2014年10月3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控制艾滋病流行与传播,规范艾滋病免费药物治疗,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生命和提高生存质量,根据原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疾控[2012]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在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分布情况,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了43所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有关工作,包括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前评估和依从性教育,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要求治疗,治疗随访、信息上报以及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管理等有关工作。

  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就诊区域应相对独立,与一般诊疗区域相对分开,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艾滋病感染防控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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