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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红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28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红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5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当前已进入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的高发季节,为预防控制“红眼病”在本市的传播流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红眼病”的监测报告  (一)各监测点医院(附件1)要做好“红眼病”高发季节(6月15日~9月15日)的传报工作。按有关要求每天向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进行监测报告。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二)各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在诊疗工作中一旦发现3例以上来自同一单位(包括学校、居民点、公共场所)的疑似“红眼病”病人,应立即向医院所在的区县眼病防治机构电话报告,由区县眼病防治机构进行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报告市眼病防治中心。
  (三)市眼病防治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红眼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单位的防治管理  本市“红眼病”防治重点人群是儿童、学生和农民工;防治的重点场所和单位包括学校、幼托机构、游泳池、农民工聚集地、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理发店、浴场等。在“红眼病”高发季节,各级眼病防治机构要针对上述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开展“红眼病”防治指导,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机构“红眼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红眼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各区县卫生局要重视“红眼病”防治工作,加强工作领导和指导,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流行。要组织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用眼卫生和“红眼病”防治知识,教育市民养成勤洗手、不用手揉眼睛、不用公共毛巾洗脸的良好习惯,提高群众眼保健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红眼病”监测点医院名单(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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