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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6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54号

2015年5月5日

蔡雪娇代表:

  《关于出台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建议》(第11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镇)计划生育专干承担大量的计划生育具体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待遇低等问题十分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原省人口计生委曾积极推动,试图以人大立法的形式解决基层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待遇问题。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提高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以及在县(市、区)、乡(镇)、街道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中央明确规定,特殊岗位津贴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并执行统一政策,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财政部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实施范围和标准,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2013年国家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明确:如违规设立或发放津贴补贴的将承担纪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津补贴日益规范和国家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各省单独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最佳时机已经过去。

  今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省人社厅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我省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在征求各方意见。政策出台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将享受相关补贴。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雷震宇
  联系电话:0591-877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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