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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8

发文字号

陕卫疾发[2005]2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8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卫疾发[2005]25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近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防保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数名乡村医生,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不正规渠道购进疫苗,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事件,受到卫生部的通报批评。卫生部的通报指出: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少数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医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地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为了做好我省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条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接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条例》,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二、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医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种隐患。

  三、加强常规免疫接种工作质量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预防接种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对预防接种人员职业道德和操作要领的培训。实施预防接种时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预防接种点要严格按照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数量及预防接种程序规定的年龄、剂量、次数、间隔、方法、部位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漏种,决不能随意扩大接种人群和接种数量。

  四、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应急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发布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只有卫生部、卫生厅有权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五、严格执行疫苗流通的有关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必须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在购进疫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保存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采购的疫苗进行妥善储存、运输和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六、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进行医疗处置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分析原因。

  七、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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