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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6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6]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6]82号

2016年4月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持续推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省内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1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歌舞厅等5类公共场所为开展2016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点场所。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场所不参加等级评定:
  (一)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或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应参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审查,但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和延续或超经营范围,以及伪造、涂改卫生许可证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三)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内,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8%以上,歌舞厅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0%以上。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有关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对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分别开展培训和宣教。
  (二)审核评定阶段(2016年5月-8月)。各地按照公共场所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5)对5类重点公共场所开展量化评价,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发放卫生监督信誉度标识牌并张贴在公共场所场的醒目位置。
  在住宿场所内同时设有游泳场所、理发美容场所、沐浴场所、歌舞厅的,应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卫生信誉度。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资质审核应与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相接轨。评定过程中,关键项不达标的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做好指导与服务,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6年9月-10月)。各地对本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局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重点考核工作进度、完成质量、规范程度、存在问题等。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6年10月30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全省5类场所A级单位名单。各地总结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查摆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周密部署。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推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法。各地要将量化分级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黑卫法制发[2015]218号),严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要求整改、给与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要严格开展全覆盖式的“回头看”, 追踪问效。
  (三)完善信息。各地要严格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按规定填报监督信息,及时完善被监督单位档案。
  (四)加强公示。各地要加大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力度,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评定情况,提升社会知晓度、参与度。
  (五)保证进度。各地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纸质版和电子版)。

  2016年10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进展、主要成绩、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16年度)》(附件1)、《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附件2)报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报委综合监督处。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 系 人:刘学
  电 话:0451-87907395
  传 真:0451-53626938
  电子邮箱:hljggws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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