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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宠物诊所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现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1

发文字号

沪牧医办[2011]第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本市宠物诊所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现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1]第14号

2011年4月1日

  各相关宠物诊所:

  根据市农委《关于开展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1]50号)要求,我办拟定于4月7日~8日组织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报宠物诊所的现场评审工作。请各相关宠物诊所切实做好各项准备,现场验收时请提供相关资料。

  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

  1、宠物诊疗机构平面图(面积和布局标注清晰);

  2、兽医和助理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和相关凭证;

  4、其他相关记录和资料档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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